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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总体国家安全观 创新引领十周年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传媒学院融媒体中心






总体国家安全观

创新引领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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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是改革发展的前提。统筹发展和安全,首要的是保证国家安全。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统筹发展和安全尤为重要。

在迎来第9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同时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之际,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有关国家安全的基础知识和警示案例,领会总体国家安全的核心要义,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安全保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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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


设立背景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中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201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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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民有哪些权利?

(一)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二)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三)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怎么做?

1.照片不任意拍

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照,更不要在朋友圈分享部队训练、武器装备、军人军装照等照片。

2.车队不随意插

驾车外出时,遇到军车车队驶过,不要穿插车队,更不要跟踪拍摄。

3.工作不育目干

工作中不要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比如,提供涉密单位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

4.电脑内外网不混用

不要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还要记得及时更新杀毒软件。

5.行李箱不胡乱装

行李箱中不要装有国外的水果蔬菜,不要带回异国他乡的土壤,也不要带回动物标本等。

6.东西不随便买卖

不能非法购买或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

7.信息不非法传

不参与出版和传播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不利用电子邮件、电子论坛等网络传播途径美化西方社会,诋毀我国形象。

8.发现可疑线索不隐瞒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以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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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单位|长春师范大学传媒学院融媒体中心

图片来源|国安宣工作室

责任编辑 | 刘妍妍

H5排版 | 高小媛

审核校对 | 励峰

值班编辑 | 柏子木兰

指导教师 | 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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