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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办法(试行)

2017-09-22  来源: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6号文件,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具体条件依据《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发放标准:

  一档:按照学院总人数的5%发放,每生1000元/学期;

  二档:按照学院总人数的10%发放,每生500元/学期。

第四条 发放条件

(一)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评选工作在学院党总支(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党总支(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辅导员负责,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二)各学院以班会或年级大会的形式,宣布评定标准,应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三)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困难补助的理由等)。农村学生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城市学生必须提供区县民政局开具的贫困证明,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四)各学院初评结果可根据本班级同学对申请人评议结果进行评选,需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张榜公示5天,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困补申请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合格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补助款统一打入学生银行交费卡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受助学生不能如实提供本人经济状况,为获取资助弄虚作假的;

(二)受助学生生活不节俭,平时有抽烟、酗酒和不适当消费行为的;

(三)受助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受助学生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好的;

第七条 学生提交申请所填写的有关情况必须属实,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追回全部资助款,并根据《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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